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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楊茹玉 - 人事室 | 2025-09-25 | 點閱數: 47

公務員(含教師兼行政)赴陸港澳相關規定(含轉機)

(依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」、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)

 

1.完成差勤系統及「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」登錄:

不分平、假日赴港澳,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,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,均應至大陸委員會「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」進行登錄,並影送學校留存。

2.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:應於出境日 3 日前填表通報所屬學校。

3.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:應於出境日 1 週前填表通報所屬機關學校,由所屬機關通報大陸委員會;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,應於返臺後 1 週內主動通報。

4.小結:赴港澳(含過境轉機),行前均應完成(1)差勤系統登錄+(2)陸委會「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」登錄+(3)填通報表